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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知名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xaqlaw.viplaw.cn/ 时间:2015-01-15 15:01:35
我国近期频繁发生的地沟油生产销售的犯罪案件,震惊全国。其涉及范围之广,生产规模之大,出乎人们的想象。“地沟油”事件为何频频发生,屡禁不止呢?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这个事件背后折射出的政府监管缺失、立法体制不完善等等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那首先我们有必要了解下究竟什么样油属于“地沟油”呢?“地沟油”实际上是一个泛指的概念,是人们在生活中对于各类劣质油的统称。“地沟油”事件中指的是狭义的“地沟油”。即特指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而不包括由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及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多次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
“地沟油”主要来自快餐店、酒店等知名快餐店、肯德基、麦当劳以及食品店,其中酒店和火锅店是大头。大量的地沟油最终主要流向,先由酒楼提供给收集者,然后加工好后再重新提供给酒楼、餐馆低价购买,最后回到顾客餐桌 。尤其以快餐店、街边中小餐馆、火锅店以及其他油炸摊点是主要销售对象,还有一些流向工厂和学校食堂,只有微不足道的部分是通过正规渠道(新技术、牲畜的饲料、生产化工产品等)予以消化。
仅以武汉市为例 ,光武汉三镇规模不等的上万家餐饮企业,据行业爆出的内部消息,全武汉市每天产出餐厨垃圾为800-1000吨。每吨废油能够提取0.8吨食用油,一天下来就可炼800吨。武汉“地沟油"产业有500多名从业者、分8个区域运营,每个区的“老板”年赚一百多万。
据专家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返回餐桌的地沟油有200~300万吨。而中国人一年的动、植物油消费总量大约是2250万吨——也就是说,按照比例,你吃10顿饭,可能有1顿碰上的就是地沟油。据了解,从餐饮业的餐厨垃圾中提炼1吨地沟油,成本仅300元左右。掏地沟油的人看似不起眼,实际上平均掏一桶油就能挣上七八十元。一个人通常每天能掏4桶,回收提炼之后,就算只按食用油市场价格的一半出售,每月也能赚1万多元,相当于高级白领的收入。暴利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其中,渐变成一种非正常的“完整产业链”。这也就是为何“地沟油”事件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的最主要原因。当然,这些人暴利的取得是以首先牺牲公众的身体健康换来的。
而在中国数百个城市中,但凡有餐饮业的地方就有回收“地沟油”的。豪不夸张地说“地沟油”在我们的身边和生活中已是无所不存在。有地沟油的不法存在,就会有地沟油对我们公众身体的危害及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医学研究的成果显示,餐饮业废油脂含有多种有毒有害成分,当人食用搀兑地沟油的食用油时,它会破坏人们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最初会出现头晕、恶心、呕吐、腹泻等中毒症状,长期摄入地沟油会对人体造成明显伤害,如发育障碍、易患肠炎,并有肝、心和肾肿大以及脂肪肝等病变。轻者会使人体营养缺乏、重者内脏严重受损甚至致癌。地沟油中的主要危害物之一苯并芘、黄曲霉素是两种强烈的致癌物质,其中黄曲霉素毒性是砒霜的100倍。
可见,"地沟油"给我们的身体、财产、生活秩序带来的不仅仅是直接的危害,食用后对身体长期隐性的危害更是无法预料和估值的。从上述媒体了解、追踪报导与专家统计及“地沟油”产业内部人员所爆的数字来分析不难发现,“地沟油”目前在市场上的生产数量与销量令人叹为观止,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足可见“地沟油”的危害之大!危害之广!
针对“地沟油”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分别出台了数部法规和规章。2010年3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食〔2010〕25号)。为了规范餐饮业和食品市场,卫生部《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0年5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1020号),决定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北京市朝阳区等33个城市(区)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实施方案并确定为试点城市(区)的通知》,2010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专项部署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整治与管理工作题 。武汉市在2010年年内出台《武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防止地沟油重回餐桌。并将该办法纳入武汉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计划。
这些新规定的制定和出台,既反映了政府对此类事件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此类事件对公众的影响程度之至广泛。全国各大城市也陆续出台了诸多“地沟油”的整治措施,政府也在努力完善各种管理措施,强化执法机关的职能,但目前收效甚微。很多措施都暂停留在试验与征求意见阶段,如采高价回收法,返利给餐饮企业来回收餐厨垃圾,如采政府定点收集后再交无害化产业企业生产能源或肥料等等,都有其可鉴之处。当然最好最治标的方式应该属后者,从源头上切断“地沟油”产业链,能做到产能的有利转化且环保,西方很多国家也是采用这种处理方式。但是“地沟油”无害化处理面临的是系统工程量较大,需要相配套的无害化产业的上一定规模,以及政府在产业政策上的引导与倾斜。因此专项整治工作方兴未艾,任重而道远!
但是究竟法律上如何地定义“地沟油”,如何鉴定“地沟油”?“地沟油”鉴定的标准如何确定?“地沟油”专用仪器设备如何配置?“地沟油”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确定标准及界限应如何把握?相应的具体处罚措施等?“地沟油”相关具体制度与管理规范的如何设立与完善等,目前在我国上述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严峻事实,仍属空白,急待解决!
制售”地沟油”的不法行为体现在其生产、制造、销售、经营的各个环节中。我们说若单从行政、民事上给予处罚,事实已证明惩处力度微乎其微,已不足以打击该不法行为,因此有必要从其各环节行为来试作刑法构成要件之客体的剖析。
首先,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商品的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参杂、参假、以假充真、质量低劣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该制售行为符合《产品质量法》第49、50、52条里规定的关于制售伪劣商品的规定,因此该不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
其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以《食品卫生法》为主的一系列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该不法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包括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再次,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在生产、经营、销售等经济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该不法行为侵犯了正常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
最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故意将有毒性、有害的危险物质,作为食品原料,投入市场,借此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制售“地沟油”的行为,从以上对犯罪构成要件上的客体上分析总结不难得出,该不法行为本身侵犯了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人身权;还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侵犯了公共安全;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中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等,依照现行刑法,该不法行为已构成多种罪名的竞合。同时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相比较各罪其中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较重。从法理上分析,依照刑事法律的从一重罪的一般规则,对制售“地沟油”不法行为是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的。
然而地沟油的处罚措施目前在刑法上只是参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还没有一个独立而具体的罪名,但该违法行为犯滥与猖獗,危害范围之广,后果之严重,令人发指,不仅不法行为本身侵犯公共安全的客体,其对社会的影响与程度本身已超过了仅单纯公共安全中某一罪名所能概括范围,参照刑罚量刑偏轻,不足以打击和处罚制售地沟油的各种环节中出现的不法行为。
因此,强烈呼吁和建议全国人大联合相关司法部门应对此早日立法,宜直接上升至危害公共安全范畴中,在修改刑事法案时对此类行为作出明确、具体的包括罪与非罪、以及量刑方面的规定、解释与意见。针对久治不利的“地沟油”事件在法律上早日给予正确定位,建议上升至危害公共安全范畴中直接入刑,尽早对该类不法行为,有法可依,实行“罪刑法定”,确定具体量刑法则,从而对该不法行为实现“罪刑相适应”,切实增强惩处力度,尤其在经济、财产处罚方面加大惩处力度,增大制售“地沟油”的犯罪成本,才能强有力打击“地沟油”制售业的存在与发展,也才能一定程度上扼制“地沟油”的制售,让“地沟油”从此远离公众的视线与餐桌,还公众以健康!
还市场以健康!